2021年的12月4日是我國的第八個國家“憲法日”,距離2018年監察體制被寫入憲法修正案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以下簡稱《監察法》)的通過也已經過去四個年頭。相比憲法的根本地位以及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中出現的諸多問題,《監察法》還是一部相當稚嫩的法律,因此,監察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履行監督職責時,要以憲法為最高規則和根本規范,以《監察法》為具體指導,保證權力的合法運行。
首先,認清憲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依法治國的核心是依憲治國。在我國以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核心的憲法體制下,憲法所具有的多元權力包容體系為《監察法》的通過提供了空間,也為法律的生效和改革的推進提供了保障。在確定國家憲法日的同時,我國也確定了憲法宣誓制度,每一位國家公職人員都應當銘記在憲法下宣誓的內容,明白自己的權力和義務都來源于人民,提高自身責任感和使命感。
其次,厘清監察權在憲法中的定位。憲法授予了監察權獨立的屬性,監察權也是憲法基本框架下新的國家權力類型。打鐵還需自身硬,為了更好地行使監察權,監察機關全體干部都應當提高法律意識,加強相關法律知識的學習,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嚴格按照權限、規則、程序開展工作,打造規范化、法治化、正規化的干部隊伍,確保監察權在法治軌道上運行。
最后,要遵循權力運行的基本原則,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監察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在黨的領導下,監察機關及全體干部站在正風肅紀的第一線,時刻面臨著被“圍獵”、被腐蝕的考驗,必須不斷加強自我監督、接受大眾和輿論媒體的監督,對隊伍內部的違法違紀“零容忍”,嚴厲懲治少部分害群之馬,堅決防止“燈下黑”。
國家憲法日和“憲法宣傳周”對于黨員干部而言,是回顧憲法宣誓、提升法律認知的重要機會,監察機關的全體干部更應充分利用這一機會,對照工作內容自省自查,成為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的積極參與者。(胡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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