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將試點工作在全國推開,是黨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戰略部署。為積極回應社會關切,適應全國推開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需要,中央紀委監察部網站《回復選登》欄目推出“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權威答疑”,特請中央紀委研究室陸續解答相關問題,供大家學習參考。敬請關注。
問:檢察機關涉改部門在辦案件和問題線索應如何處理?
中央紀委研究室:檢察機關要按照“老事老辦法、新事新辦法”的原則,處理好在辦案件和問題線索,保持工作的連續性。
及時進行清理。檢察機關要做好有關職務犯罪案件及問題線索的清理和分類登記,確保及時、高效、完整地移交案件及問題線索。對于可能超過追訴時效的線索及在監察委員會成立之前可能超過辦案期限的案件,必須全部辦結;對于最高人民檢察院及上級交辦的案件、線索,涉眾、涉穩等敏感案件、線索,以及不屬于監察委員會管轄的案件,爭取盡快辦結;對于被舉報人或嫌疑人可能逃跑、存在串供可能等緊急情況的案件及線索優先辦理,爭取盡快辦結。
做好移交與分配。紀委監委案件監督管理部門要建立檢察院移交案件及線索的管理臺賬,一案一登記,一卷一移交,對于案卷材料要逐一清點、逐一簽字登記,確保全程留痕。檢察院移交監察委員會的未結案件及已開展初查工作的線索,原則上交由原承辦人繼續辦理;已經移送審查起訴案件的后續補充偵查等工作,由原承辦人繼續辦理。原承辦人因故無法繼續辦理的,應交其所在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辦理,原承辦人配合做好案情、偵查思路的介紹和案卷交接等工作。
明確移交后辦理程序。移交監察委員會的問題線索需要立案調查的,按照監察委員會有關工作程序辦理;對于檢察機關已經立案但尚未偵結的案件,按照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制度規定的工作規則和程序繼續辦理;對于已經對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及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的,不再予以解除或變更為留置等監察手段,仍然按照原規定關于采取強制措施及偵查手段的程序繼續辦理;已經調取的證據,無需轉化,可直接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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